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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2-11-15 10:47:45  浏览量:2613

南昌理工学院专业建设管理办法

 

 

专业建设是高等院校人才培养的重要依托,决定着高等院校的人才培养质量和培养规格,体现着高等院校的办学实力与办学水平。为加强学校专业建设,提升专业整体水平,增强专业办学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专业建设的基本原则

1.结构优化原则。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积极申办新专业,优先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科学等与国家战略密切相关产业的高科技类专业以及经济、管理类专业,提升传统专业的办学水平,积极发展与江西省区域经济建设密切结合的应用型专业。主动适应社会和区域经济建设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立足于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形成多学科结合、布局合理、适应性较强的学科专业结构。

2.评建结合原则。专业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要常抓不懈;要建立相应的专业建设水平评估机制,强化专业建设管理;增加专业建设经费,改善专业办学条件。通过专业评估,促进各专业进一步明确专业办学目标,拓宽专业口径,灵活设置专业方向。

3.分类建设,重点扶持原则。采取全面建设和重点建设相结合的方针,在普遍加强各专业建设的基础上,通过立项的形式建设一批省级和校级重点专业,使之在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方面起带头、示范和辐射作用。对当年招生的新专业要进行重点扶持。

二、专业建设的组织机构

1.学校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学校专业建设,审议专业发展规划、专业设置论证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2.学校学科学位建设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专业建设规划,起草学校专业建设管理规定、学校专业评估实施办法等文件,组织新专业、省级重点专业、特色专业的推荐申报及学校重点专业的立项、评审、检查和验收等工作。

3.各教学院系负责制订本单位的专业建设规划,成立由院领导、专业带头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的专业建设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和协调本单位专业建设工作。

4.专业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专业建设项目负责人由专业所在的系主任或专业带头人担任,其职责是负责本专业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工作的开展、建设任务的落实等具体工作。

三、专业建设的管理

(一)新专业的申报与建设

1.申报新专业的具体要求。

增设新专业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9年颁布)《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工作的若干原则意见》(教高[2001]5号)和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办法(试行)》赣教高字(200655号的要求,符合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教学改革的总体思路,体现学校的办学方向。

2.新专业的申报程序。

新专业由相关院(部)申报,学校学科学位办组织专家组评审,经学校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审批。

3.申报新专业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简要说明申请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人才社会需求,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3增设专业的论证材料;

(4增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5增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骨干教师一览表。

4.新专业得到批准后,要及时制定专业建设规划,及早进入专业建设,加快专业规范化建设。学校学位办按期组织专家进行中期检查。检查合格的专业正常进行建设;检查不合格的专业由专业所在院落实整改。

(二)学校重点建设(含特色,下同)专业的立项、建设与验收

1.申报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的基本条件

(1重点建设专业须在我校优势特色专业,尤其是在与社会发展联系紧密的应用型本科专业中遴选产生;

(2有一支高水平的、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3有满足专业人才培养要求、思想先进、目标明确、结构合理、操作性强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4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成绩显著,专业办学优势明显、特色鲜明;

(5专业办学条件先进,具备较为完备的专业图书资料、现代化的教学设备和先进的实验教学体系;

(6本专业培养的学生具有较好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招生、就业情况良好,毕业生受社会欢迎。

2.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重点建设专业一般每三年申报一次,由各有关专业负责人填写《南昌理工学院重点建设专业立项书》,所在教学院系初审并推荐,学位办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分、排序方式,确定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名单,经主管校长批准后立项。

3.重点建设专业负责人按要求填写《南昌理工学院立项专业中期检查表》交学位办,由学位办组织检查建设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建设专业完成建设任务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南昌理工学院立项专业验收书》,并根据“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写出自评报告。学位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经学校审批通过后,确定为校级重点专业,有效期四年。

(三)省重点建设专业的申报与建设。

1.依据省教育厅的要求及条件,省级重点专业在校级重点专业中遴选产生。

2.省级重点专业建设立项的申报推荐程序:各有关专业申报,所在院系初审并推荐,学位办审核并组织专家评审,经学校同意后推荐上报。

3.省级重点专业的建设按省有关文件执行。

(四)开展专业评估试点工作,加强对专业建设的指导与管理。

1.由学位办组织起草学校专业评估指标体系及评估方案,学校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报学校审批。

2.组成专业评估专家组,按照评估方案组织实施专业评估试点工作。

3.专业评估工作每四年开展一轮,评估结果四年内有效。对评估不合格的专业停止其招生。

四、专业建设经费

1.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专业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方案等方面所需的调研费,主干课程建设及教材建设、现代化教学方法及手段的研究与应用,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的培养方案的研究,基本建设、教学改革试验等方面所需的资料费、材料费、会议费、打印费。

2.专业建设经费不包括师资培训费、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实验室低值易耗品购置费。

3.对省重点建设专业经费分配不低于要求配套经费数额;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及新专业按立项建设经费分配。

4.专业建设经费分年度由计财处划拨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对各专业进行分配。

五、本办法由校学科学位办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行。

 

                                                                                               校学科学位办

                                                                                 2012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