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与制度
 
最新文章
您所在位置 > 首页 > 法规与制度
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版)
日期:2012-11-19 12:04:29  浏览量:2922

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教研字〔2011〕8号

 

各有关高校:

 

    现将《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doc

 

 

                                                                                                                                                                                                                                                                                                  江西省教育厅

                                                                                                                                                    二0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

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西省高等学校学科建设,规范重点学科管理,保证重点学科建设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是根据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级专门人才的需求、科学技术发展趋势和财力许可,择优遴选并进行重点建设的学科。通过重点学科建设,形成高校学科优势和办学特色,提高高层次专门人才培养能力和科学研究水平,增强高校综合实力。
  第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学术梯队建设为核心,以科学研究为重点;优先发展特色学科,大力改造传统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建设一批优势和特色鲜明的重点学科,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培养高水平建设人才和提供科学技术第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要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重在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主要任务和目标
  第五条 培养造就一批高水平的学术队伍,使之在研究专长、学术水平上不断提高,在职称结构、年龄结构、学历学位结构等方面不断优化。
  第六条 努力提高教学水平,保证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质量。
  第七条 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承担横向实用型科研课题,产生标志性的科研成果,解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第八条 以“江西特色、国家水平”为建设目标,经过“十二五”期间的建设,使我省重点学科整体水平跃上一个新台阶,缩小与国家重点学科的差距,使部分学科进入国家重点学科建设行列,一些学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第九条 扩大国内外学术交流,形成开放型的能接受国内外同行学术骨干进修及学习深造的教学、科研基地。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办法
  第十条 申报重点学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科点具有较强的特色和优势,对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较好的学科基础和发展潜力。
  (三)学科带头人(指第一学术带头人,以下同)必须是高校在编在职的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思想品德好,教学科研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凝聚力,身体健康。
  (四)有一支教学科研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和稳定的队伍,且在研究方向上分布合理。
  (五)具有能够支持重点学科发展需要的图书文献资料和仪器设备,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能够为本学科点进行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重点学科按学科点申报、学校推荐、网上申报材料公示、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公示、省教育厅批准等程序进行。
  (一)申报学科点实事求是地认真填写《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申报书》。
  (二)学校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和学科发展规划,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论证的基础上,研究推荐申报学科。
(三)材料公示。对各校推荐的学科点申报书进行网上公示。
  (四)专家评审。通过审阅材料和评审答辩,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五)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学科布局以及专家评审意见,省教育厅批准。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每五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五年建设期满重新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遴选。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采取省教育厅、学校、学科点三级管理,以学科点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重点学科建设工作的政策规定、总体规划、评估检查等宏观管理及划拨建设经费。
  (二)学校负责制定全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实学科建设配套经费,进行日常管理,实施督促检查,保证学科建设任务的完成。
  (三)重点学科根据学校的学科发展规划以及本学科的省级重点学科申报书,制订本学科点的重点学科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完成学科点建设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重点学科建设情况进行年度抽查、中期评估、终期验收:
  (一)对年度抽查、中期评估不合格的学科点,省教育厅可以采取要求整改、停止拨给建设经费、撤消重点学科称号的办法进行处理。
  (二)对终期验收不合格的学科点,省教育厅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学科点参加下一轮重点学科申报遴选的资格。
  (三)对取得明显建设成效的学科点,给予表彰,并作为下一轮重点学科的遴选依据。
第五章 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组织制订并执行本学科点建设期内的重点学科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现各项计划目标,特别是科学研究目标。
  (二)负责本学科点学术梯队的组建、培养,明确学术梯队成员的职责。
  (三)制订本学科点分年度建设经费使用计划并报学校批准执行。
  (四)组织科研攻关、培养学科点自身发展能力。
  (五)向学校报告本学科点年度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包括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重点报告科研情况,对重要科研项目和研究成果必须有专门的简要介绍。
  (六)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经费投入和使用
第十六条 重点学科所在学校是重点学科建设的主体,应保障重点学科建设配套经费的投入不低于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十七条  各重点学科应积极争取承担国家、部委、江西省和企事业单位的重大项目,多渠道筹集建设经费,努力提高学科的总体水平和对社会的贡献率。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只能用于与学科点建设密切相关的开支。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行、保养、维护、更新等。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购置,须提供论证报告,并报学校批准。
  (二)期刊、图书资料购置。
  (三)师资培训、进修及人才引进。
  (四)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及教材建设。
  (五)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支出。
  (六)学科建设需要的项目研究、成果发表及其它相关支出。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是指明确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由学校重点学科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学校财务部门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学校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审计。
  第二十条  重点学科经费开支必须有学科带头人签字。学科带头人应自觉遵守国家的财经纪律,各项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本学科年度计划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的使用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财务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纳入绩效考评范围。
第二十二条  学科经费的规划和分年度计划由学校分管部门会同各重点学科带头人共同协商制定,报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科研成果以及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统一标注为: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第二十四条  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学术和技术成果归学校所有,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范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停止执行2005年制订的《江西省高等学校重点建设学科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