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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关于贯彻<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日期:2012-11-19 12:08:42  浏览量:4337

南昌理工学院关于贯彻<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好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及外国语水平全省统一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赣学位[2009]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管理,保证我校授予成人(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二条  凡我校成人(自考)本科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并达到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通过成人(自考)本科学习,学完了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中,完成政治理论课程学习,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完成非政治理论的其他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和其他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表明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经审核合格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期间违法乱纪、道德败坏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学校或所在单位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

2、高中起点达本科(指成人高达本),补考合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次(含四门次)以上者;大专起点达本科(指成人专达本),补考合格课程累计三年制达到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

3、政治理论课不及格者。

4、全省成人(自考)本科生学士学位外语考试未及格者。

5、学士学位有关课程考试未达到学校要求者。

6、考试作弊(含伙同他人作弊)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条  接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依据规定授予外校(外单位)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

三、学位授予工作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校学科学位办是学校学位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江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赣学位[2009]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我校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授予学位工作,由各分委员会初审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学校学科学位办负责日常工作。凡获得学位者必须经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凡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学校教务处、各有关系部、校区、成教院应协同做好学校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

我校有授予权的专业的毕业生学士学位由我校授予;我校无权授予的,按省学位办有关规定执行。接受省学位办委托的外校(外单位)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科学位办依据省学位办要求制订工作方案,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四、学位授予的实施步骤和要求

第六条  学校有权授予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工作,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由系部、校区、成教院负责向校学科学位办推荐学士学位申请者名单和提供申请者的思想政治表现、所学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材料以及申请者就读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

(二)校学科学位办对学士学位申请者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进行核验,同时对申请者的思想表现及各科成绩进行初步审查。从受理材料开始,一个月内决定是否接受推荐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者所在系部、校区、成教院。

(三)被受理的学士学位申请者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或考核。考试课程为:一门外语(由省学位办统一组织,应在受理前完成)、考试或考核的课程为一门基础课和两门专业课(由校学科学位办依据有关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课程考试或考核通过后,校学科学位办正式受理申请者的申请。

(四)系、校区、成教院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专家组(一般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务的3名教师组成),对被校学科学位办正式受理的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认真审核。审核内容主要是申请者完成本科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情况、必须参加有关课程考试情况以及政治思想方面的现实表现。专家组应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向本部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专家组的建议复核同意后,向校学科学位办提出学士学位复核同意名单。

(五)校学科学位办将学士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复核同意的申请者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学校审核前须报省学位办审查同意。审核通过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审核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受理外校外单位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省学位办规定执行。

第八条  学校成人(自考)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统一使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发的学士学位证书,并注明获得者所通过的办学形式和学科门类。

五、附则

第九条  在学士学位申请推荐和审核过程中,凡违反本实施细则,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实,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严肃处理,撤消已授学位,追缴已发证书。对情节严重者,绳之以处分。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报省学位办备案,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南昌理工学院

                                                                  2009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