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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理工学院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日期:2022-03-22 11:38:44  浏览量:496

南昌理工学院

本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我校学科专业建设管理体系,加强我校专业建设与管理,完善教学基层组织建设和教学工作责任体系,不断提高专业建设质量,切实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学校围绕“行业和区域经济发展需求”,围绕我省“1269”行动计划和实现省级重点产业链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依据区域支柱产业设置专业和专业方向,体现专业设置的产业属性;同时,兼顾学科属性,保证专业设置具有一定的学科属性,从而保证人才培养的理实结合与持续发展潜力。

学校积极关注区域人才市场需求的新变化,建立健全本科专业动态调整机制,不断调整优化专业结构,培育特色明显的应用型专业集群,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从而实现产业链与人才链的精准对接与融合互促。

学校的专业设置充分考虑市场的人才需求,同时注意专业设置的规范性和稳定性,依据国家专业目录设置标准和要求,优先设置学科优势明显、教学资源和师资有保障、发展态势向好的新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加强学校本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工作,促进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的整体优化,不断增强专业办学特色,全面提升专业建设水平,确保人才培养质量,以实现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教高〔201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的专业设置与调整是指学校新增专业及对已有专业的撤销与合并。

第三条  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应围绕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和发展目标,坚持服务地方与服务行业的有机结合,面向国家及地方发展战略需求、面向产业转型升级、面向经济发展新常态,抢抓“四新”专业建设,加快战略新兴领域专业布局和建设,构建“结构合理、布局科学、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专业结构体系。

第四条  学校鼓励错位发展,特色发展,重点建设一批专业定位准确、适应社会需要、 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专业特色突出、具有社会竞争力和社会效益的优势专业,严格控制专业数的增长,不断增强专业办学特色。

第五条  专业设置与专业调整,必须进行严格论证,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六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以主动适应行业发展、区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为导向,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接受优质高等教育需求为目标,大力培养应用型人才,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七条  坚持学校人才培养与社会人才需求的结构平衡和良性互动的适应性发展原则;坚持凸显专业建设的学校特色和区域特色的特色性发展原则;坚持专业建设与学科建设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规模兼顾效益的和谐发展原则。坚持学生自主选择的专业淘汰与专业培优的学生发展原则。

第八条  优化调整专业布局结构,使专业体系更加完善;促进专业内涵建设,使专业特色更加鲜明;创新专业管理模式,建立学校科学发展的专业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九条  新增设专业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招生规模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个班额;

2.具有新增专业的人才需求预测论证报告,包含对专业现状的可行性分析以及国家和省级部门对相关专业的人才需求必要性分析;

3.具有新增专业六年发展建设规划,含二年取得学位授予权、四年人才培养达成度以及六年建设达标情况;

4.具有严格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制定的科学、规范、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人才培养方案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5. 能配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所必需的师资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相近专业为依托或已形成较为明显的专业优势。  

6.具备完成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需的经费、教学用房、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实验室及实习基地等基本办学条件;具有一定数量有合作意向的企事业单位;有保障专业可持续发展的相关制度;其他各项教学条件基本齐全。

第十条  优先考虑设置的专业:

1.国家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类本科专业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有关专业;

2.与地方经济建设紧密结合的新兴战略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的应用型学科专业;

3.有利于我校优势学科发展、对优势学科建设有重要支撑作用的专业;

4.有利于加强素质教育和能力培养,有较宽专业面向的专业;

5.有良好的生长点及生长条件,可借助现有专业力量建设成长,对现有专业起相辅相成促进作用的专业。

第十一条  申请由原有专业改新设置专业或原有专业名称、学位授予门类、修业年限等进行调整的,要求及程序与新设置专业相同。

第十二条  鼓励二级学院“退一进一”原则新增专业,每年新设置专业不超过1个,原则上不得连年续增,学校每年新设置专业不超过3个。对连续 3 年毕业生就业率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二级学院,严格限制其新增专业数。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本科专业设置及调整工作每年一次,以二级学院为单位统一申报,由学科学位办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新增专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按教育部和江西省教育厅有关文件要求,向校学科学位办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报告。主要陈述新增和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和比较分析,人才需求分析,具备的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条件、实验室、实践环节条件,可行性论证等相关情况;

2.各相关二级学院要提交新增专业相关的产业行业调研报告以及校内和企业专家论证的论证报告。

3.按照教育部统一要求认真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申请表》;

4.新增专业的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教学计划表、第二课堂计划等);

5.新增专业建设规划;

6.新增专业专业课任课教师基本情况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所毕业的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

7.新增专业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的落实情况报告;

8.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五条  新增专业的材料经学科学位办初审后,校学位办将组织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各单位申报专业进行预审,各相关单位院长或是主管教学副院长进行陈述汇报,主要内容为:

1.新增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可行性及必要性分析;

2.新增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与规格;

3.新增专业主干课程设置;

4.新增专业教学基本条件分析;

5.新增专业毕业生服务面向。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对专业设置有关材料进行论证、评议后,形成专家意见。二级学院按照专家意见对专业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将终稿报送至学科学位办。

第十七条  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进行校园网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将新增设专业数据和材料开始网上填报。同时,学科学位办将材料上报江西省教育厅、教育部备案和审核。

第十八条  新增设与改设专业需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后,方可正式招生。

第五章  专业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对接社会人才需求,从社会人才需求、办学定位与特色、人才培养过程等方面,及时进行专业预警、合理引导专业退出、有序开展专业培育,不断促进专业结构优化的专业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专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相关校领导以及学科学位办、发展规划办、教务处、评建办、招生办、就业处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科学位办。学校专业调整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专业调整工作的组织,开展专业建设竞争力的考核工作,并督促、检查二级学院的专业调整工作。

第二十一条  坚持招生、就业、专业发展“三挂钩”原则,综合考虑连续三年招生、培养、就业情况,依据专业评估,对于招生就业不好的专业给予预警和暂停招生。

(一)对出现以下两种及以上情形的专业,实行校内预警,列入预警专业名单,整改期限一年:

1.连续三年录取率低于40%的专业;

2.新生报到率低于70%的专业;

3.学生专业申请转出率高于30%的专业;

4.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低于80%的专业;

5.上一年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排名后三位的专业;

6.上一年度招生调剂率位列全校前三的专业;

7.教育部公布的就业率较低且省教育厅公布的红、黄牌专业。

(二)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专业启动专业退出机制:

1.根据学校发展和学科专业建设需要调整的专业;

2.专业师资力量严重薄弱,办学条件严重不足,无法满足教学基本需求的专业;

3.连续三年列入省教育厅和学校预警名单的专业;

4.连续三年停止招生或未招生的专业;

5.连续三年毕业生就业率列全校后三位的专业;

第二十二条 未满两届毕业生的专业,可适当考虑是否需要调整。

第二十三条  对主动需要调整的专业,由专业所在二级学院书面报告,报学科学位办汇总后,上报学校审批。

第六章  专业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本科专业建设在学校进行指导、规划和统筹下, 以学院建设为主。本科专业建设是各学院的中心任务之一。各学院应根据学校本科专业建设规划和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本院现有专业的建设规划及拟设专业的筹建计划并组织实施落实。

第二十五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其基本职责是:制定现有专业建设规划,全面组织实施现有专业的建设;提出专业方向的调整建议;配合学院进行新拟设(调)专业筹建和申报工作;负责校级重点(建设)专业和省级特色专业的申报、建设方案的制定、建设任务的分解与落实、经费预算及日常管理。

第二十六条  在本科专业的设置和管理上,要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加强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加强对专业办学质量的跟踪与评估,形成自主、自检、自律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二级学院的专业建设工作实行指导、检查、监督,督促其加强专业建设。在新设专业首届学生进入毕业学年时,进行专业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科学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